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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3D打印模型的版权纷争及利益的划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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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说3D打印模型的版权纷争及利益的划分问题

        3D打印是以模型为基础,能够为版权人带来利益的是设计模型,他人掌握了模型也就变身制造者,可以利用打印机随意打印出多少个立体物,所以对模型的掌握也就至关重要。3D打印的普及之所以会引起此款合理使用规定的适用问题,根本原因是其改变了原有的产品流转过程。以往的私人复制虽然也没有支付费用,但是是在版权人已经得到了相应报酬之后进行的。在3D打印普及的情况下,“合理使用”不再以作品的版权已经用尽为前提,个体直接突破了版权人通过他人消费获得利益的环节,获取了一种与“边际成本”相当的生产制造技术,可以向生产制造商一样以很低的成本制造物品,从而推动个人自行制造的热情。


        目前网络的发达,使得3D打印文档随处可得,存在不少3D打印模型共享网络平台,更加便利了复制者,人们只需要在网上花很少的钱就能买到模型,有些更是不需要花钱,然后用自己的打印机进行打印。这种网站上的模型可能是作者自己上传的,网站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有些可能是接触过模型的人上传的,而且这些网站上的模型很容易被共享到其他网站上,如果被储存在云盘里就成了一种公共资源,大家可以利用并且不支付费用,这就使得复制行为更加难以发现及难以防范。就如同音乐行业刚出现时的情况一样,盗版猖獗、网络上随便都可以下载,音乐人为了生存又不得不公开自己的作品,以赢得广大观众的喜爱,期待他们去花钱买张自己的唱片,而不是从网上下载或者买盗版光碟。3D打印机现在还是少部分人拥有,打印的东西比较单一,所以说现在的版权法还能够应付。随着3D打印技术席卷全球,一旦成为家庭的日用品,那么民众就可以通过在网上搜索他人设计文件等方式获取打印的资源,随时打印自己想要的物品。而打印出的物品虽然不是用来出售,但其实很多东西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例如打印一个小型机器,那么这种利用复制的文件产生一个具有经济利用价值的事物而进行的3D打印,是不是要算作二次侵权呢。


        随着打印机价格逐步降低,技术也越来越完善,小型的打印机也有可能打印出很多种类的东西,广大群体的复制规模之大不能得知,而民众的复制行为又涉及到合理使用的豁免。所以在未来的几年中版权法的制度不作出修改可能就会不能再适应社会的发展。我国版权法第二十二条详细地列举出符合合理使用的12种情况。与此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在第二十一条的表述,可以理解为使用者在进行私人使用时,必须按照合理使用的要求进行,不光只是符合形式上的要求,还要符合不影响版权人对作品进行正常的使用,以及使用不会伤及版权人应得的利益的,不能阻碍到版权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要求。所以是否合理,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是使用者主观上是否出于营利目的。《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的情况基本属于非营利性或非商业性质,比如说第九款:“免费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而家庭中的3D打印也基本属于非营利性的,人们只是打印出来供自己使用,所以无法追究他们的责任或者要求其停止打印行为,这对制造商和创新者来说利益损害是极大的,对他们的利益保护是接下来版权法所要侧重的地方。


        厦门3D打印总结:对于这种行为需要从法律制度上或者相关配套措施上进行调整,但是如果为了对版权进行保护而对民众的合理使用进行严格限制,虽然会抑制民众的不合理复制行为,但是长久下去会造成相关版权人的技术垄断,所以最终会使技术止步不前。而如果置之不理,又会侵害制造者,侵害版权者的利益,不利于对技术创新的激励,这种情况就对版权法的利益平衡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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